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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8 09:06  编辑:监察支队  浏览: 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一、受理范围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1、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3、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二、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或被举报用人单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投诉、举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

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举报

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鼓励举报人署名举报。

四、处理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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